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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精密驱动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2

1、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3、对于新进入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7、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设备管理组和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室务会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折旧计价赔偿;丢失后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 对单价在1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3) 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实验室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8、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9、本制度由室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