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精密驱动与控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在实验室的建设中起关键的指导、监督与评审作用。
二 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11-13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外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江西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由秘书协助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 连续两年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 审议研究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 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四) 审定开放基金申报指南、评审开放基金;
(五) 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四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